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50号
申请人:赵德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辛海燕,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赵德侠申请执行郑建军、辛海燕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13日当事人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建军所有的皖L宝马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一日
书记员 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