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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50号

赵德侠与郑建军、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侠,郑建军,辛海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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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50号

申请人:赵德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辛海燕,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赵德侠申请执行郑建军、辛海燕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13日当事人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建军所有的皖L宝马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一日

书记员  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