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258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