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3258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258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