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320-1号

张立斌与韩历山、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斌,韩历山,刘云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320-1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斌,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韩历山,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刘云,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425执3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历山、刘云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治新区银丰唐郡2地块3号楼2-1401室(YZ102861)房产一套及储藏室2号地块北区地下车库-1244号。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韩历山、刘云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治新区银丰唐郡2地块3号楼2-1401室(YZ102861)房产一套及储藏室2号地块北区地下车库-124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