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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1292号

原告邬正坤与被告杨训莲、刘少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邬正坤,杨训莲,刘少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邬正坤,男委托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杨训莲,女被告刘少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正坤与被告杨训莲、刘少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慧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正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邬正坤承担。

审判长  汪学军

审判员  李德保

审判员  李婧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