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邬正坤,男委托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杨训莲,女被告刘少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正坤与被告杨训莲、刘少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慧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正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邬正坤承担。
审判长 汪学军
审判员 李德保
审判员 李婧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