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78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陈永雄,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元君,是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权,是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中腾裕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腾裕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楚欣
人民陪审员 蔡施敏
人民陪审员 陈育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展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