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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322执482号

颜丙松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谢世章;

被执行人:颜丙松,颜丙旭,颜世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牛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