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谢世章;
被执行人:颜丙松,颜丙旭,颜世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牛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