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连花,女,1969年5月2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曾昭国,男,湖南省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代表人毛学华,男,任该组组长。被告毛学华,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盘江波,男,1987年8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刘福裕,男,1974年3月28日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柳江,男,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李连花诉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志杰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许化雄、许化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花的委托代理人曾昭国,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代表人毛学华、被告刘福裕、盘江波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柳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连花诉称:2015年3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组织劳动力砍伐穿凹山场的树木,被告盘江波用油锯锯杉树,被告刘福裕、毛学华拉钩,由于三被告操作不当,致使杉树向下倒下打伤原告李连花,原告李连花受伤后,及时送到XX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30日,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造成原告李连花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0000元、后期治疗费28000元、营养费120天×50元/天=6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个月×110元/天=13200元、误工费5个月×70元=1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天×100元/天=5000元、出院后护理费20年×36000元/年=720000元、伤残赔偿金18年×10060元/年=18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合计:1022780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李连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1、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22780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李连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XX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中心医院出院证、XX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李连花受伤部位、伤情及共住院20天。2、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李连花的伤构成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3、司法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李连花去鉴定伤情所需费用。4、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证明原告李连花治疗伤情所用的费用。
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辩称:原告李连花的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上的依据:1、原告李连花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身承担;2、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在砍伐过程中并无操作不当;3、原告李连花受伤住院治疗未愈的情况下出院,请“土医生”治疗导致损伤加重,最终瘫痪,应由原告李连花自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李连花的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申请证人盘仁凤、毛建林出庭作证证实:1、砍伐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的树木是村民自愿参与的,收入一半归组里,一半归参与砍伐的人员。2、在砍伐过程中,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喊了小心,由于原告乱跑才造成被砍伐的树木打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未提出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请“土医生”治疗导致伤情加重;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已经在新农合报账部分不能计入损失。原告对被告申请出庭证人证实的事实未提出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方提供的2、4组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用。对于被告申请出庭证人证实的事实,由于原告没提出异议,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用。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李连花系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村民,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常住人口登记表家庭户40户201人,都在313线以下,系涔天河水库移民户。2015年3月13日,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组织劳动力砍伐穿凹山场的树木,被告盘江波用油锯锯杉树,被告刘福裕、毛学华拉钩,原告李连花等妇女将锯好的树桐撬下山场,下午16时左右,在砍伐一棵杉树时,杉树向下倒下打伤原告李连花,原告李连花受伤后,被及时送到XX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伤情较重,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5年3月14日,原告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40315.9元,在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下出院回家休养,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经请示上级医院同意后于2015年4月1日出院。原告李连花又于2015年4月1日到XX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5年7月30日,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1、伤者李连花胸7骨折脱位下肢截瘫属重伤一级、并致二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并致八级伤残。2、伤后住院治疗期间2人陪护,予营养补助4个月,出院后予康复费用约20000元;再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约8000元。须终生1人护理依赖。另查明,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已支付原告李连花11000元。2015年度湖南省范围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为10060元;农、林、牧、渔业行业年平均工资25212元;本县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2元,县外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天。据此,原告李连花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40315.9元、误工费69.09元/天×158=10916.2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111.01元/天=310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8+12元/天×10=1920元、必要的营养费40元/天×120=4800元,残疾赔偿金10060×20×90%×(1+3%)=186512.4元、康复费20000元、后期护理费25212×50%×20年=2521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29692.8元。
本院认为:本案应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提供劳务关系。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李连花系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的村民,在为组里砍伐树木过程中,从事的就是简单的劳动行为,将砍伐的树桐撬下山场,技术含量不高,劳动报酬也不高,且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只要提供砍伐树木款的一半收入弥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本案应当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关于如何担责的问题。原告李连花为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砍伐树木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者,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系接受劳务者,接受劳务者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连花在砍伐过程中因听到叫喊而跑,且不是与一同劳动的其他妇女撤离现场,而到杉树倒下的地方导致自己被打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即损失529692.8元的50%,即264846.4元。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对原告的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损失529692.8元的50%,即264846.4元。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已支付医疗费11000元扣减,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还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53846.4元。(三)、关于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是否要担责的问题。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与原告李连花为提供劳务的合伙人,庭审中原告李连花、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三人在砍伐过程中有操作不当的侵权行为,且无证据证实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对原告的受伤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连花有一定的过错,因而,对原告李连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连花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3846.4元。
二、驳回原告李连花要求被告毛学华、刘福裕、盘江波的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连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4元,由原告李连花承担7002元,被告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组承担7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志杰
人民陪审员 许化雄
人民陪审员 许化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欧映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