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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字00433号

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学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字0043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学涧,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学涧买卖合同纠纷(2016)鄂0506执字00433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字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红

审判员 雷必强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