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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674号

孙小红与哈尔滨秀才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小红,哈尔滨秀才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红,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哈尔滨秀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秀才,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小红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秀才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小红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费共计5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晓江

审判员  吕中英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