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国,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义,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胥芬和,女,196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刘云国与被执行人赵义、胥芬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义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费60959元、案件受理费15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