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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04号

马玉亮、吴纪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亮,吴纪彩,朱礼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亮,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吴纪彩,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朱礼军,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马玉亮、吴纪彩与被执行人朱礼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暂无能力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徐浩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