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亮,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吴纪彩,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朱礼军,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马玉亮、吴纪彩与被执行人朱礼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暂无能力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徐浩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