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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9582号

邓文艺与邹绪华、王治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9582号

原告:邓文艺,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顺利,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绪华,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治英,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蒋仕永,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艺与被告邹绪华、王治英、蒋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文艺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难男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人民陪审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