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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执59号

张良军与徐振伟、肖玉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良军,徐振伟,肖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军。被执行人徐振伟。被执行人肖玉霞,系被执行人徐振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振伟、肖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振伟的银行存款36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