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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59号

朱莹与郑家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莹,郑家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朱莹,女,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郑家奎,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莹与被执行人郑家奎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房屋过户到执行人名下,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毕正江

审判员  吴和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