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941-2号申请执行人汤永昌。被执行人孙朝岗,同时系被告许娟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许娟。
原告汤永昌与被告孙朝岗、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孙朝岗名下位于绍兴袍江世纪广场东区14幢一单元814室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2016年3月24日买受人丁裕仁以人民币220592元竞得,经查询各大银行,另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金额存款。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9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