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95号本院在执行李华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自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95号本院在执行李华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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