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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236号

黄崇山与覃明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崇山,覃明晓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黄崇山,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覃明晓,户籍所在地柳江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黄崇山申请执行覃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明晓应支付申请人黄崇山债务款54575元,承担执行费7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崇山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覃明晓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覃明晓已经缴纳执行费7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