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黄崇山,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覃明晓,户籍所在地柳江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黄崇山申请执行覃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明晓应支付申请人黄崇山债务款54575元,承担执行费7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崇山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覃明晓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覃明晓已经缴纳执行费7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