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万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雷和宝,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熊林柱,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熊林樑,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胡爱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雷和宝与被执行人熊林柱、熊林樑、胡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安万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