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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万执字第58-1号

雷和宝与熊林柱、熊林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和宝,熊林柱,熊林樑,胡爱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万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雷和宝,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熊林柱,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熊林樑,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胡爱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雷和宝与被执行人熊林柱、熊林樑、胡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安万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