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4民初1715号
原告:泰州市华港镇李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
法定代表人:金华奎,主任。
被告:张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华港镇李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爱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华港镇李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依法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春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