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3031号之二原告叶锦柱,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52。委托代理人刘灿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曼彤。被告邓金灿,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54。被告郭月嫦,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2127。被告罗宗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35。被告叶焕娣,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544。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锦柱诉被告邓金灿、郭月嫦、罗宗胜、叶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锦柱于2016年5月21日以被告邓金灿、郭月嫦已还清借款本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锦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锦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锦柱预交),由原告叶锦柱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彪
代理
审判员 苏俏针
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月珍李沿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