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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153号

许伟与韩利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许伟,韩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153号原告许伟,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韩利华,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与被告韩利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