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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217号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大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