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203号原告秦某甲。原告秦某乙。二原告法定监护人秦海慧,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11号7号楼2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孟庆国、党孝思(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甲、秦某乙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书莲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甲、秦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