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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203号

秦某甲、秦某乙等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203号原告秦某甲。原告秦某乙。二原告法定监护人秦海慧,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11号7号楼2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孟庆国、党孝思(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甲、秦某乙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书莲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甲、秦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