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071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刘怀善、徐名芹、赵作超、赵东德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名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