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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761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邢晶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邢晶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法定代表人夏捷,行长。被执行人邢晶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纪玉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