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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1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成栋,原信安,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吴成栋被执行人原信安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吴成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原信安、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申请执行费40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成栋、王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原信安名下有坐落于平南县平南镇永发开发区荷花苑1-B2号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因该商品房已向银行抵押,所以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该商品房进行评估拍卖。此外被执行人原信安、王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平、原信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成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平、原信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成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陈其日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