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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46号

徐元君与徐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元君,徐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徐元君,男,汉族,民勤县人。被执行人徐万成,男,汉族,民勤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元君与被执行人徐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万成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万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中文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礼

代理

审判员  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