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670号

张翰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安杰玛美容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翰,哈尔滨市南岗区安杰玛美容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翰,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安杰玛美容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张马丽,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安杰玛美容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24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翰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24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