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823号

吕佳琪与王菊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佳琪,王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23号

申请执行人:吕佳琪,女,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王菊芳,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佳琪与被执行人王菊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将判决的抚养费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毕正江

审判员  吴和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