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回执字第478-3号申请执行人郑鹏,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刘永利,男,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沈阳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鹏与被执行人刘永利、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沈阳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永利、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沈阳经营部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回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云
审 判 员 张朝民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