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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124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与陶坤、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乾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钱喜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坤。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李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80号。负责人韦亚明,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陶坤,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无锡市乾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先锋村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陶炳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钱喜微。上诉人陶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原审被告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乾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钱喜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陶坤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61元减半收取27030.5元,由上诉人陶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华敏洁

代理

审判员  张 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