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绛执字第436号

张昀与孙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昀,孙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昀

被执行人:孙浩本院在执行张昀申请张昀关于申请孙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孙浩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绛执字第43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