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昀
被执行人:孙浩本院在执行张昀申请张昀关于申请孙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孙浩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绛执字第43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