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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045号

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小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连,辛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芹。被执行人小连,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辛相国,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法受理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何玉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议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野猪沟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