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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64号

田XX申请张大胜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XX,张大胜,张喜双,赵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64号申请执行人田XX,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大胜,地址红星乡四号村十组。被执行人张喜双,地址红星乡四号村十组。被执行人赵双,地址红星乡四号村十组。田XX与张大胜、张喜双、赵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大胜、张喜双、赵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XX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大胜、张喜双、赵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大胜、张喜双、赵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雨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