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黄善群。被执行人韦兴刚。申请执行人黄善群与被执行人韦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善群于2016年1月2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韦兴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维修费1000元、大门修理费500、房屋租金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3550元。被执行人韦兴刚于2016年5月10日将执行款3500元、执行费50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此案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