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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869号之二

姜中秋与武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中秋,武兴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中秋,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武兴龙,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武兴龙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