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执43号

侯运峰与胡晓艳土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运峰,胡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侯运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晓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运峰与被执行人胡晓艳土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3)龙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