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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117号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11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