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11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