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2309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恩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