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朱恒杰(洁),男,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董岭彬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朱恒杰(洁)申请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朱恒杰(洁)案款918640.0元,承担执行费11586.4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6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霄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