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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15号

朱恒杰与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恒杰,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朱恒杰(洁),男,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董岭彬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朱恒杰(洁)申请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朱恒杰(洁)案款918640.0元,承担执行费11586.4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6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霄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