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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31号

段成军与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成军,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段成军,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成军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时人自行协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龙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毕正江

审判员  吴和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