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喻红云
被执行人: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喻红云申请喻红云关于申请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晋0826执保字第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