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芳。被执行人陶云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秀芳与被执行人陶云帅健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57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陆艳
审 判 员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X 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