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1878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施昌美独任进行审判,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安徽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原告公司为其供电,经与原告协商,双方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就供电的基本情况、电费电价、用电计量、违约金、付款、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供电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6月份开始欠缴电费,截止到2015年12月份,累计拖欠当年应交电费及违约金合计228946.22元。经原告催要无果,现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缴电费及违约金228946.22元;2、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二、供用电合同一份,原被告于2012.3.21签订合同,合同就供电事项、电费等进行相关约定。
三、电费发票五张,证明被告自2015年6月起就欠缴电费,截至到2015年12月被告共欠电费228946.22元。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既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因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国网安徽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为其供电,双方经过协商,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就供电的基本情况、电费电价、用电计量、违约金、付款、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供电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6月份开始欠缴电费,截止到2015年12月份,被告拖欠五期电费,其中2015年7月6日欠缴电费、违约金71564元;2015年8月6日欠缴电费、违约金66123元;2015年10月4日欠缴电费、违约金30360元;2015年11月5日欠缴电费、违约金30480元;2015年12月5日欠缴电费、违约金30420元,合计应交电费及违约金228946.22元。原告催要无果,诉讼来院。请请求判令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缴电费及违约金228946.2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向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提供了电力,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电力款,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电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拖欠国网安徽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电力款及违约金228946.22元不缴构成违约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向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缴纳电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国网安徽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电力欠款及违约金228946.22元。如果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由被告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施昌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 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