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1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杰。
被执行人:麻庆国。申请执行人张宏杰与被执行人麻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该案件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贺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