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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12-4号

张宏杰与麻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宏杰,麻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1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杰。

被执行人:麻庆国。申请执行人张宏杰与被执行人麻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该案件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贺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