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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117号

罗秀娟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秀娟,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罗秀娟。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何锡瑶,该校校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秀娟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贵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驳回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学校。依据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港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学校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209元给申请人罗秀娟,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贵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 判 员  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杰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