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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保262号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光、陈秋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光,陈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262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仲淹。被告胡建光。被告陈秋香,系胡建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光、陈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胡建光、陈秋香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建光、陈秋香价值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