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736号原告李凤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被告陈俊杰(又名陈亮),男,汉族。被告庄宏,女,汉族,系被告陈俊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芝诉被告陈俊杰、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凤芝于2016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芝撤回对被告陈俊杰、庄宏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凤芝负担。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印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