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号申请执行人陈景山,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光,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陈景山申请刘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光应支付申请人陈景山案款14581.0元,承担执行费118.71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