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48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李世伟与李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英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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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48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李世伟与李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英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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